故 意 犯 罪 還 能 得 救 嗎?

(轉簡)

 

有人說信了耶穌後,若無意犯罪可得赦免,但若故意犯罪,就不得赦免。因聖經曾說:「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,若故意犯罪,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。」

(來十26,26/31)

 

        「我們」是指一切得知真道的人,不是單指那些得知真道後又接受了的信徒,也指得知真道後又故意拒絕的人。因從下文可知這「我們」是包括:得知真道而故意犯罪,等候審判和「烈火」的人,以及得知真道以後而「有信心以致靈魂得救的人」(十39)。所以這的「我們」並不是肯定地指信徒而言,乃是不肯定地指在那些得知真道的人中,若有故意犯罪,離道不信的話,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。

 

        「故意犯罪....」當然比無意犯罪的罪更大。但在此所說的「故意犯罪」,不是指犯普通的罪,乃是特指犯了拒絕基督一次所獻上而至「永遠」的贖罪祭而說。若故意犯罪是指犯一般生活上的罪,那麼怎樣算是故意,怎樣算是無意?例如說謊是故意無意?故意怎會說謊?單憑「說謊話」這一項罪,按啟廿8就是該滅亡的罪了!世人若能自己完全不犯罪,就用不著耶穌作救主了!但沒有人可憑自己得救,所以必須接受基督代贖之恩才能得救。若拒絕基督為人獻上的贖罪祭,贖罪的祭當然就沒有了。因除基督之外,沒有別人有資格為萬人贖罪。

 

        「贖罪的祭」這句話本身就可證明這所說故意犯罪,不是普通的罪。因為一個信徒犯罪而悔改,基督不是再為他獻一次贖罪祭,如果這樣,就必須多次為我們受苦(參九26);但基督乃是一次獻了贖罪祭,就有永遠的功效。信徒甚麼時候悔改認罪,這贖罪的功效立刻使他的罪再得赦免。所以,如果這裏所說的罪是指信徒得救以後故意地犯了甚麼罪,就不能再得赦免的話,聖經就不會這樣說:「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」;而應該說:「贖罪的祭對故意犯罪的人,就不再發生功效了」才對。因為基督贖罪的祭,既然只一次獻上,則不論信徒是否故意犯罪,都不會也不需要再,聖經這樣說就變成多餘的了。但這既說「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」,可見這裏所說的,不是指信徒得救以後犯的罪,乃是指尚未接受基督贖罪功勞的人,若得知真道以後,又甘願拒絕基督的贖罪,就再無贖罪的祭了

 

        請我們虛心的自問,信主之後,曾否多過一次說謊、嫉妒、貪愛世俗知善不行....?若本節稱的「故意犯罪」是指一般生活上的罪,而不是拒絕救恩的罪,從信主到現今,你比以前更有把握知道自己得救嗎?注意本節的下文,不但贖罪的祭沒有了,且「唯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。」(來十27)(詳參拙作希伯來書講義十章26/31節註解)

     

F凡誠心悔改信主的,應堅信神信實的應許:愛世間屬自己的人,必愛他們到底。凡有口無心信主的人,應留心聖經這嚴重的警告,真誠悔改,用心靈誠實接受基督救贖之恩。

陳 終 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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